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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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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电动车维修培训班,太原电动车维修培训学校简介:记者林文星 本报讯近日,省司法厅公布省公安厅送该厅审查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均作出规范性要求。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处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号牌的,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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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林文星

  本报讯 近日,省司法厅公布省公安厅送该厅审查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均作出规范性要求。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处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号牌的,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9日前,通过信函(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电子邮件(kabzx@126.com)或传真(0898-65912776)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条例实施前已购超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提出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定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系统。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导致消费者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为5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交管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核实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保险凭证或进口凭证等材料。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使用年限满10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使用年限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住宅小区和单位应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禁止私拉电线和室内充电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通道;楼房的楼梯间、楼道、走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扣车并罚款200元

  《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应当核查相关信息,及时作出处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30日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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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原电动车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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