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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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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ls0072:关于“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一贴的回复第1楼

尊敬的网友EchoChen:

您好!您反映的“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收悉。现根据案件事实回复如下:

一、 陈向红并非原案件当事人,而是委托代理人。

1997年7月23日,我局下属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与原会同县岩头乡水电管理站、岩头乡人民政府签订《会同县岩头乡皮坡水库拱坝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包建设该水库,岩头乡水电管理站系发包方、乡政府系担保方。合同签订后,陈向红投入设备、资金材料进行施工,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提供施工资质、进行技术指导和资金管理(有法院庭审笔录记载,陈向红本人陈述),因资金问题,先后停工6次,1999年4月8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又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2次,后1999年6月8日竣工,7月13日验收为“基本合格”,7月16日,会同县水电工程公司、会同县水电局、岩头乡政府、岩头乡水电站、岩头乡溪坪村委会对该水库工程进行结算,认定造价为448891.8元,岩头乡水电站支付了217461.4元。2001年11月26日,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不年检,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2000年11月29日,我局作为原告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同县岩头乡水利工作站、岩头乡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5日对会同县水电局与岩头水利站、岩头乡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作出(2000)怀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岩头水利站支付原告会同县水电局修建会同县岩头乡皮坡水库拱坝工程欠款231430.40(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1999年8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岩头水利站支付会同县水电局违约金5000元;3、由被告岩头乡政府对岩头水利站上述给付义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责任。2002年4月20日,原告会同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执行款项工程款231430.4元、逾期付款利息776796.14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1013226.54元我局账户。2017年4月12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二、 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已经注销,该执行款的支付,需要陈向红提供依据,我局多次通知陈向红及代理人金文华提供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原始合作协议,我局代理人查看原始案件材料,案件中亦没有此协议,但发现陈向红在2001年3月15日开庭时,作为我局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

法官询问:“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

陈向红答:“我帮助他们打工,我出钱出人力,他们控制资金搞管理”

第二次法官问“是什么关系?

陈向红回答:“类似于合伙关系?”

陈向红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辩称“我是工程公司的委托人,不是转包关系,我只负责垫资、出人力,所有技术管理、资金都是原告负责。。。”

在没有协议佐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

1、双方不属于合伙关系。

按照陈向红本人的陈述,当时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一起修建水库,应当类似于合伙关系,但《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双方不属于挂靠和转包关系。

首先陈向红在法院生效文书案卷中不承认是此关系,其次,如果是挂靠和转包关系,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对陈向红更加不利,第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无法否决的羁束力,并没有认定挂靠或者转包关系。

3、陈向红不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于2004年才颁布,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4、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系共同建设关系。

事实依据:陈向红本人在法庭陈述:“我负责垫资、出人力,所有技术管理、资金都是原告(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三、我局的处理意见:

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原系我局下属单位,我局系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该款项未支付前,属于国有资产。我局一直要求陈向红必须提供原始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付款,但陈向红拒绝提供,我局支付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我们通知陈向红于2018年5月29日参加协商,陈向红本人未到,委托金文华参加协商,我局亦委托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刘子龙参加,因金文华仍然不能提供原始协议,我局书面答复,该款的归属,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诉讼裁决,由人民法院判定款项的份额,我局将遵照法院判决执行。

此复!

会同县水利局

2018年6月1日

2018-06-03 11:47:20

时刻网友2018060121071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2楼

难道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看到当事人陈向红递交并提交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吗?金文华十八年来一直是本案一审、执行案的合法委托人,会同县水利局在相关文件上和委托文件上已确定当事人陈向红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权益人、本执行案标的实际所有人,政府文件、文书能说变就变吗?希望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消除隐患!

2018-06-04 15:34:18

时刻网友2018060121071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3楼

作为政府部门:在事实面前、漫长等待中的“昨天”说所有权益是当事人的,在18年后的今天当事人终于等来了法律的“春天”,在“阳光灿烂”的等待下,当事人期盼已久的款项即将收到了,会同县水利局尽然见钱眼开,想“拔毛”,居然歪曲事实真相,回复中也不提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实合法身份!

2018-06-04 17:04:23

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4楼

请求尽快支付按判决执行到账的全部工程工资款的

回复函

会同县水利局:

看到贵局【关于陈向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答复函】,回复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下简称“解释”)因本案为2000年起诉没有“实际施工队人”说法,会同县水利局(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确实书面委托了且证明了此工程款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陈向红负责,所以才没有把会同县水利局(现已并入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解释”至今一直生效,具备往后直至今天的效力,因此陈向红从2005年1月1日起一直是“实际施工人”、“实际债权人”的说法是合法的。

二,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是当年贵局的电力工程公司转包给陈向红,由陈向红负责全额垫资、组织生产。水电工程公司负责技术和索讨工程款,但在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老百姓阻工九次,三年才完工,而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在2000年便因各种原因取缔并入了会同县水利局,工地一切技术、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索讨工程款都是全权委托陈向红完成的,而且造成了巨大的亏损。尽管一审二审过程中陈向红用了诉讼技巧来善意地规避会同县水利局转包的事实,是维护授权主体和代理主体的正确做法,且并不违法,根据2005年1月1日“解释”,贵局以上行为是转包行为,即贵局是“转包人”,陈向红的行为是转包工程干的实际施工人。陈向红依法合理讲义气地没有追偿转包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却是无偿代表转包人本应由转包人自己主张的支付义务,达到和谐共处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基本目标,执行标的到账之时,贵局应根据原来的书面承诺及事实真相尽快支付陈向红,以便及时支付当时所欠的民工工资及产生的利息。

特此再次申请

申请人:陈向红

2018-06-05 10:00:25

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5楼

原水利局已出具的相关委托中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可以查到!(在本次贴子中相关证据照片已作为附件上传了,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在贴子中出现)

2018-06-05 10:05:58

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6楼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相关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有的,(本次贴子本来上传了相关证据照片,为什么看不到呢)

2018-06-05 10:37:31

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7楼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相关证据在案卷中!

2018-06-05 10:41:40

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8楼

难道真的没有能管得了这种情况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吗?非得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又要等十八年吗?我作为一个当时参与建设施工的工人代表是那么的无助和气愤!请求相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处理!

2018-06-05 10:57:27

时刻网友20180605113656:回复: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第9楼

会同县水利局:做为当年一名当年在岩头水库的建设者之一,又因我们班组的工资未付清而成为了现在的债权人,近二十年来,当年所有的知情人一直都知道是陈向红垫资、带人把工程干完的,业主所欠的工程款,实属陈向红无力付清的他下面那些班组的工资款,陈向红才不得以你局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来讨要此款,从你局2002年和2014年分别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可以看出,你局两次都明确声明了“因本案的全部债务实际系涟源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陈向红所有,故全权委托陈向红、金文华催讨此款”。所以,多年来,我们这些班组长都一直只向陈向红讨要未付清的工资和利息,从来你局索要过,现今法院终于把款执行到你局账上了,没想到你们却牵强附会所谓“共同建设关系”来掠夺本应属于陈向红的工程款,请问我们这些当年辛苦参加建设的农民工,现在应该向谁来讨要这些血汗钱!!!请回复!!!

2018-06-05 11:36:57

EchoChen:会同县水利局何时依法支付陈向红历经18年辛苦起诉、执行、信访…而来的民工工资!?第10楼

会同县水利局何时依法支付陈向红历经18年辛苦起诉、执行、信访…而来的民工工资!?

陈向红自2001年年底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开始对(2000)怀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信访,历经18年,怀化中院于2018年4月对此案执行终结,将上述判决的款项打入会同县水利局账户。

陈向红自2018年4月起向会同县水利局请求支付上述判决笔款项,会同县水利局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据为己有拒绝支付,之后又向会同县人民法院起诉陈向红要求平分该执行款项(民工工资!)。该案历经会同县人民法院一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2019)湘12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判决“会同县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陈向红支付会同县水利局已收到的(2000)怀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至今水利局仍旧拒绝向陈向红支付该笔拖欠了18年的民工工资!

期间,陈向红曾于2018年6月两次在红网发帖求助,链接如下,请求广大网民监督。

- ?ID=3313010

- ?ID=3318674

该两次发帖均有会同县水利局信誓旦旦的回复“我局书面答复,该款的归属,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诉讼裁决,由人民法院判定款项的份额,我局将遵照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历史原因的民事纠纷,本局必须依法、依据(证据)进行处理。该执行款本局不会动用,亦不会私自克扣,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本局将按期执行,欢迎广大网民监督”。

现如今以会同县水利局引发的诉讼已二审终审,(2019)湘12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早已生效,会同县水利局作为政府部门,竟如此言而无信!蔑视法院判决!公信力何在!陈向红辛苦奔波18年终于盼来了会同县林城镇政府支付的(2000)怀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款,难道陈向红只能重复另一个18年来申请会同县水利局支付(2019)湘12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款吗?政府部门如此践踏法律,实在令民众痛心疾首,束手无策!

迫于无奈,陈向红已于2019年10月12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湘12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希望不是过去18年的辗转轮回折磨,期待中……

陈向红已穷尽一切救济途径,恳请广大网民监督!

2019-11-13 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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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内乡电动工具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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