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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关于“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网帖内容的回复第1楼

一、关于网帖反映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石塘社区原支部书记罗文斌“这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在为非作歹”的问题和“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问题,我镇暂未收到相关举报和线索,请向天元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线索或提供证据。

二、“村规民约”:网帖中提及人员陈立清,现任石塘村朱家组组长,“村规民约”应为“组规民约”,石塘社区各村民小组均有制定组规民约,对出嫁女及其子女的组集体利益分配制定各有不同,但各组对于纯女户其中一个出嫁女的组集体利益分配方案基本一致。2013年2月5日晚,石塘村朱家组召开小组户主会议,就其本组出嫁女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讨论,由于郭利英女士原本为出嫁女,户口为后期迁入石塘社区,两名儿子的户口也是后期郭女士离婚后跟随母亲迁入,根据“组规民约”,因此没有享受相关利益分配。

三、反映郭伟平、唐松林建房问题:经了解,该处建房用地,原为田地,因地处山坡内,无水灌溉导致常年无法耕作演变成荒地,十余年前在农业税费改革时,因此地无法耕作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此地性质由农田转为林地;另关于此项问题,我镇已于2018年8月31日予以回复,详情可查看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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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2018-09-14 18:11:58

智光遍照: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2楼

作为旁观者,如果政府回复属实,执政水平还是很高的。但是,我认为《组规民约》不能高于法律,出嫁女离婚后回到原居住地,应当共同享有当地人的利益分配,因为同为中国人,同是一个集体。镇政府应当出面调解此事,责令当地小组公平分配集体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谢谢!

2018-09-17 13:01:00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3楼

根据详细认真的调查,石塘社区的郭利英女士的户口从未迁出过,从出生至今40年一直在石塘社区朱家组。她结婚后离异,户籍也一直在该地,从未有户口的变动事宜。镇政府某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来撒这个弥天大谎,实际上是在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另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村民根本利益和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或“组规民约”,即便是全体村民签字通过,也是无效的。这位镇领导干部胆敢打着政府的旗号公然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不守法的村干部之行为开脱,还说自己不是保护伞。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实在是令人感到啼笑皆非啊。

打着政府的旗号在群众的呼声中装聋作哑,是严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望相关机关予以严查。

2018-10-19 11:57:41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4楼

群众反应的是村干部的违法违纪实际情况。对此,镇政府某位官员不但不根据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解决民众的民生问题,反而以政府的名义为自己的不作为做没有意义的狡辩。这样的领导干部辜负了党和政府的栽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如此不负责任的公务员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公务员的职位位是人民的信任,不是某官吏欺压百姓的镇宅之物。

2018-10-19 12:31:06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5楼

对于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镇政府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还社会以公道;还法律以公正;还民众以安居乐业的安全环境。这是政府的公信力之所在。

遗憾的是,某领导干部却令民众大失所望。以镇政府的名义在红网平台上歪曲事实,打着政府的旗号为自己的不作为努力遮羞。他这样做,正是在制造人民与政府的矛盾,在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严重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及****形象。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某领导干部假公济私、胡乱作为。

2018-10-19 20:58:17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6楼

某位镇领导干部以政府的名义在红网群众呼声中多次为自己作为公务员的不作为,进行辩解,而且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在违规使用公权力,把自己的职位凌驾于法律之上,置国家利益和民众合法权益无不顾。该领导干部无视群众呼声,无视民生,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做任何合理合规的详细调查,只是一味地站在不守法的村干部一边,袒护其非法所为,并为其行为做牵强而不切实际的辩解。这说明了三点事实:(一)该领导干部与不守法的村干部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并担当其保护伞。(二)该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对民众的呼声和职责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伪作为。(三)非法使用公权力,破坏干关系,破坏政府公信力和****形象。

望有关机关给予严查,还民众以安居乐业的安全环境。

2018-10-20 08:29:31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7楼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村干部采用欺**的手段,谎称种花木,伪造组民签字。采用经济利诱的方式,从五保户唐松林手中获得了建房批准书,非本村人士郭伟平(据调查得知,郭伟平是镇某领导干部的侄儿)就利用这个村干部从五保户唐松林手中花了一万元买来的“建房批准书”,在被某领导干部称为“林地”的上面建起了一座300多平方米的豪华住宅。既是林地,为何不种树木,却种房子?既然把不能灌溉的耕田转为林地,为何不见政府当年的红头文件?那么多年都是林地,却没有长出一棵树木?

别忘了,林地也是国家土地,集体地土地就是国家土地。国家土地随随便便被村干部用来给镇里某位领导干部的侄子建造豪华住宅,这是****裸的犯罪行为。

遗憾的是,镇里某位领导干部却在这里打着政府的旗号歪曲事实。望有关机关严查。

2018-10-20 11:56:33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8楼

关于那位村干部非法侵占土地的黑恶势力行为及镇个别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群众都已经在2018年4月和5月以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形式反映到省、市、区纪委那里,区纪委责令到了镇纪委。镇纪委的某位领导干部在不做任何实际调查的情况下,以推诿、拖延、敷衍的方式简单了事,又推给了信访办,信访办的某位领导干部继续推诿、拖延、敷衍……然后某位领导说那位村干部伪造组规民约、侵占土地、为镇某位领导的侄儿建造豪宅是合法的。信访办将不符合民意、民生及法律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推迟了一个月才送达到信访群众手中。信访群众到区信访办申请复查,至今杳无音信。上访群众不得不在红网发出强烈呼声。

呼声过后,镇政府的某位领导干部就开始以镇政府的名义在红网平台上为自己的不作为做各种各样的不切合实际的辩解。这位领导干部的谎言一环套一环,环环不攻自破。

还说镇里暂未收到举报线索,群众都把相关事件和线索举报到省里了,省里都经市里和区里委托镇领导处理相关问题了。这位领导干部却瞪大了眼睛说瞎话,说是暂未接到举报。

请问,这位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村霸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这难道不是玩忽职守吗?这难道不是推诿、拖延、敷衍吗?

这位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不解决民众的呼声反映的问题,却站在不守法的村干部一边,无视国家和民众的根本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群丰镇有这样的领导干部,群丰镇的百姓生活在怎样的环境里啊?群丰镇有这样的领导干部,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何在?

2018-10-21 08:29:33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9楼

组规民约也好,村规民约也好,都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本村本组居民的行为规范。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石塘村朱家组的“组规民约”竟然侵犯组民的合法权益,违反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侵犯出嫁女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在接到群众举报和反映的相关证据及线索时,不但没有秉公执法,还把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信息透漏给被举报人。导致被举报人几次三番地在村里大肆叫嚣,明里暗里地威胁、恐吓和谩骂举报人,给举报人的生命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官员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能是合格的******员吗?这样的公务员,如此之为。我们平民百姓如何才能安居乐业啊?

2018-10-21 11:06:55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10楼

这位领导干部,你是不是没有见过合法的组规民约啊?如果真没有见过,也没有写过的话,我帮你引荐一份合法的组规民约范本,你好好学习一下啊!学好了再做一位合格的公务员。

组规民约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政府号召。

2、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绿化、美化环境,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防止疾病流行,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反对各种迷信活动,提倡社会新风尚。

4、学科学、学文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5、禁止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健康民俗,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社员的权利和利益。

6、搞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严禁乱砍乱伐、野外用火。

7、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杜绝偷电和违章用电行为。

8、不得乱占滥用耕地、林地修建房屋,公益事业需占用土地时,各社员应积极主动配合。

9、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不向河流、沟渠、水塘中倒入垃圾、泥土及杂物和以各种理由占用、破坏水利设施。

10、管理好家禽、家畜、犬只,做好免疫防病工作,不得敞放犬只。

以上组规民约,望大家共同遵守,争创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勤劳致富的文明家庭。

这则组规民约没有任何一条是违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没有任何一条是侵犯组民根本利益的。作为镇的领导干部,您好好学一学,该知道如何执政为民了吧!

2018-10-21 12:54:53

民以食为天:回复:天元区群丰镇个别领导干部为石塘村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11楼

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本村可享受农村土地补偿的权利

如果户口在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就是该村集体的成员,是可以享受村集体的土地补偿的。村集体的事项一般可以由村集体决定,但如果决定侵犯了个法权益的,此决定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虽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没有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不知这位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学习和反思过。

2018-10-22 0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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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红河州电动工具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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