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永州电工培训
专注于电工培训、为铁岭地区电工的求学者提供专业的电工培训课程和充电平台!
主页 > 空调维修 >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永州电工培训

  • 课程介绍

  • 参考资料

  • 2020-06-02 11:39
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常年面向铁岭招生!
【推荐】铁岭快速学电工技术,从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开始。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培训班,首选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电话:0731-85579057,0731-85569651

【温馨提示】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红花坡路176号。目前没有在铁岭地区设立分校。热忱欢迎铁岭的学员来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长沙总校区参加学习!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永州电工培训

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班

铁岭电工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招生详情:为您提供专业的铁岭学电工的学校,铁岭电工培训哪里好,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短期培训班,铁岭电工培训学校地址,铁岭学电工培训,铁岭电工培训哪里好,铁岭电工培训班,铁岭电工技术培训信息以及铁岭电工培训学校和铁岭电工培训班最新资讯,湖南阳光电工培训学校,常年面向铁岭地区开设电工培训班,是专业的铁岭电工学校,常年面向铁岭地区招生,热忱欢迎铁岭地区的电工技术求学者来我校学习最专业的电工技术。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培训班,铁岭电工学校,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培训班哪家好,永州电工培训。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永州电工培训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永州电工培训

铁岭电工培训班文章内容:

11月14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市司法局现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

(二)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

(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

(四)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各区县城区范围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城市照明工作遵循规划统领、以人为本、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分工)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莱芜区城市功能照明建设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莱芜区负责本辖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节能)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 (社会参与)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联席会议)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检查记录)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检查记录制度,记录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照明能耗和效果等情况。

第九条 (社会监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规划总纲)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现行规划)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继续适用。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功能照明建设范围)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

(二)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

(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

(四)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城市景观照明建设范围,执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城市照明架构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审查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纳入同级行政审批机构联合审查。

本办法实施前需补充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要求。

第二十条 (补贴政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功能照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第二十二条 (照明设施移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城市功能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照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参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于地下。未敷设于地下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 (智能控制)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行分区、分级、分时控制。各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逐步纳入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维护责任)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维护标准)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制定、公布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护责任)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编制维护计划,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隐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维护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后,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维护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

第二十九条 (紧急抢险)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专业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单灯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应当在作业场所周边设置警示标志、隔离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节能与环保

第三十一条 (节能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开展能源节约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城市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

第三十二条 (节能方式)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照明启闭)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具体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开启。

社会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遇有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节能措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实现按需照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半夜灯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按照平日、节假日等模式进行控制,其用电应当与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实行单独计量。

第三十五条 (节能培训)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对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单位开展节能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照明亮度、发光强度不符合控制要求,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的;

(四)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安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执行要求)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起草《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照明保障城市运转、市民出行、展现泉城风貌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

功能照明方面,基础过硬、不断完善。至2018年底,市区路灯达12.6万盏,区域集中控制点1087处,电缆总长超过3200公里,总容量3.2万千瓦。功能照明覆盖东至章丘区309国道收费站、西至长清区大学科技园(跨度60公里),南至市中区103国道、北至二环北路(跨度30公里)区域,范围不断扩大。

景观照明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快,2007年以前主要以霓虹灯为主,位置散、耗能高、档次低。以2009年“全运会”和2012年“十艺节”为契机,我市投资3.5亿元(财政2.07亿、社会1.43亿),城区建成1364处单体景观照明设施,形成了“十路、十桥、十园、十场”景观照明体系,亮化水平逐年提升。去年以来,市内6区建成包括100多条主要道路,泉城广场、西客站、汉峪金谷等30个重要片区439栋楼体,以及旅游路、马鞍山路、八一立交桥等10余处绿化带景观照明设施,“明湖秀”和“一湖一环”景观照明缤纷点亮泉城,围绕打造具有独特韵味“不夜城”,塑造“泉城之夜”品牌,一批景观照明项目正在实施。

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我市城市照明管理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愈显突出,制约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体制不顺。我市当前实行一级城市照明管理体制。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功能照明,以及北园、顺河、二环高架等十余座道桥的景观照明建设、监管和维护。县区目前管理工作尚需要进一步理顺。

(二)责任不明。建设方面,背街小巷等区域功能照明“有路无灯”问题突出,约占全市路灯总量2%,市民意见大。运行、维护方面,途经村镇的公路等区域功能照明“有灯不亮”问题表现突出。景观照明建设主体不一,随意性大。

(三)发展不均。区域发展不均衡。建设标准不统一,设计水平、建设质量不平衡,缺乏主题,协调性不高。节能产品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节电不省钱”。路灯工程“带病移交”。

(四)依据不够。现行管理依据,包括《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内容分散,管理面窄,局限性大,操作性差。

(五)资金不足。建设、维护财政投入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缺少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建设、维护资金保障情况不一,区域亮灯率、好灯率指标差距明显。

《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实施,标志我市城市照明工作进入规划引领的新阶段。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规章作为直接依据,狠抓规划实施,理顺体制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加强管理维护,极有必要且条件已经成熟。

二、起草过程

今年4月,《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年度立法确保项目。市城管局迅速形成立法方案,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立立法工作组,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加强立法研究,认真起草形成规章草稿。坚持“开门立法”,高度重视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5月份在城管系统征求意见,开展市内调研,6月份进行座谈研讨。7月份函询县区政府、市直12个部门意见。8至9月份,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3家照明专业企业意见,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并做进一步修改。11月初,组织城市照明行业10余家知名企业座谈交流。通过对各方面意见和重点问题的深入研究,对规章草案再次进行数轮修改,形成了《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请市政府审查。

三、立法依据

主要包括:《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订)、《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对照了《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城市照明行业标准的内容,以及《山东省城市照明“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鲁建城字〔2016〕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整治行动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34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借鉴了《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外地城市立法做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市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理念,从保障市民生产生活出发,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美化环境基本原则,预防光污染。加强社会监督,设定举报受理移送和信息保密制度(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

(二)突出规划统领。明确编制主体和征求意见等程序,实行分区控制。将规划要求,作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遵循的要件。明确了现行规划继续适用的法律地位(第十至十三条)。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实行两级体制,赋予县区管理职责。建立全市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照明检查记录制度,加强城市照明统一管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加强建设维护。明确建设主体和区域、设施配套和审查要求,设施建设实行年度计划,鼓励社会投资,加强财政保障,规范移交和验收。引入市场化,明确维护标准、方式与责任,消除“有灯不亮”问题,加强抢险排障。建设功能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禁止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第十四至第三十条)。

(五)重视节能环保。专章规定节能与环保,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立节能控制、培训、考核、监督奖惩机制,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分时分区、集中控制,实现按需照明(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职责分工。由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莱芜6个区的城市功能照明的建设管理。上述6个区,负责辖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其他县区,负责辖区城市照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各负其责。这一职责设定,充分考虑我市城市照明管理的实际和管理需要,有利于实现全市城市照明管理一盘棋、成体系(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建设责任。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城市广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产权单位必须按标准配建功能照明,装灯率100%;已建成、未配建的,督促完善,消除“有路无灯”问题(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设施建设。把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上升到工程项目建设组成的高度,以符合规划为前提,合理布局,减少重复投资,明确建设范围和标准,设定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与主体工程“四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功能照明设施,涵盖开放式小区、穿越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管线应敷设于地下;未敷设的,逐步改造。景观照明设施,严格执行规划要求(第十五至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运行维护。设施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和效益。《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主管负责,明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运行维护监管责任。二是维护与建设一致,财政投资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投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维护。三是实行市场化,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投标确定维护单位。四是明确专业维护单位的维护计划、执行标准、检测普查、排除隐患责任要求,保障照明安全运行(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

(五)关于设施移交。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明确“1前提、4标准、1协议”的移交管理要求。1前提是办理资产移交,4标准即符合规划规范、提供维护条件、提供验收资料、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协议指协议交接,明确协助责任(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应急管理。防止不可抗力、突发事故导致照明设施损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从建立应急措施入手,确立部门、维护单位、事故责任人协同关系。一是对设施隐患、故障,维护单位承担排障责任,明确了单灯、线路、复杂故障处理时限。二是对排障车辆和现场,明确现场隔离、警示安全防护,相关部门提供便利的规定。三是对事故责任人,明确维护现场、通知主管部门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七)关于照明启闭时间。功能照明按规定时间启闭,随季节、天气动态调整。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节假日及全市重大节庆,按规定启闭;社会投资的,可以参照执行。对电力紧张等有特殊启闭情形,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八)关于经费保障。鼓励社会投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运营。景观照明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建设需要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相关部门制定(第六条、第二十条)。

(九)关于现行规划范围。《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编制时,济南、莱芜区划尚未调整,因此该规划未包括莱芜区、钢城区和莱芜高新区范围。为了保障规章的实施,应当制定补充规划,将上述区域城市照明规划,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十)关于法律责任。在不与现行法规、规章冲突的前提下,《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的必要性,针对照明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功能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等行为,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应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培训班,铁岭电工学校,铁岭学电工的学校,铁岭电工培训哪里好,铁岭电工培训学校,铁岭电工短期培训班,铁岭电工培训学校地址,铁岭学电工培训,铁岭电工培训哪里好,铁岭电工培训班,铁岭电工技术培训.(编辑:hnygdzxx888)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学校延伸阅读:
2020学修手机 扬州化工园区企业仪能电机紧急受命支持武汉雷神山医院建设 全国最好电工培训 手机维修培训费用 手机维修点 四川省住建系统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培训班开班——当代·璞誉成唯一考察装配式装修住宅项目 山东手机维修培训学校有哪些 南宁 手机维修培训学校 江西手机维修培训 当学徒学修手机电脑怎么样 【水电工﹣】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 2019年学修手机怎么样 广州靠谱的手机维修培训机构 如何学电工电脑 40岁学电工 手机维修培训 学修手机版 杭州电工培训学校哪个好 保定电工培训学校 学修手机电脑要多久 手机维修培训学校浪费钱

(整理: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 扫码分享
  • 最新资讯
  • 热点资讯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在铁岭想学电工去哪里学,在铁岭学电工真的好吗,铁岭到哪里学电工,铁岭哪里能学电工,铁岭在哪里学电工,铁岭铁岭电工学校哪家好,铁岭学电工哪里好,铁岭学电工要多久能拿证,铁岭学电工要多长时间,铁岭学电工多久可以学会,铁岭学电工要多少钱,铁岭哪有学电工的学校,铁岭哪有电工学校,铁岭一般电工学校学费,铁岭电工学校学多久,铁岭学电工学费多少钱,铁岭学电工多少钱,铁岭报个电工速成班多少钱,铁岭最好的电工学校,铁岭电工培训速成班,铁岭学电工速成班,铁岭学电工一般要多长时间,铁岭电工短期培训多长时间,铁岭电工短期培训学校,铁岭培训电工多少钱,铁岭有电工培训班,铁岭哪里有电工培训,铁岭电工培训多少钱,铁岭电工培训要多少钱,铁岭电工培训费用,铁岭电工培训中心在哪里,铁岭电工培训中心电话是多少,铁岭电工技术培训中心,铁岭电工培训哪家学校最好,铁岭哪家电工学校最好,铁岭电工技术学校,铁岭电工学校收费标准,铁岭电工培训怎么收费,铁岭电工培训班能相信吗,铁岭哪家电工短期培训好,铁岭电工技术培训学校,铁岭学电工哪家好,铁岭学电工要多久,铁岭哪里可以培训电工,铁岭电工培训班多少钱,铁岭电工培训,铁岭铁岭哪有学电工的地方,铁岭学电工的学校,铁岭电工学校哪里好,铁岭学电工多少钱学费,铁岭学电工哪里最好,铁岭学电工培训班多少钱,铁岭电工速成培训,铁岭电工培训哪个好,铁岭电工培训班,铁岭有名的电工培训中心,铁岭短期电工培训学校,铁岭学电工到哪里比较好,铁岭电工培训中心,铁岭电工培训哪里好,铁岭电工速成班学费,铁岭电工短期培训,铁岭电工培训学校
电工培训学校 电动车维修学校 摩托车维修学校 手机维修培训学校 水电工培训学校 电脑维修培训学校 电动工具维修培训学校 液晶电视维修培训学校 安防监控培训学校 空调维修培训学校 电焊培训学校 手机维修培训学校 电工培训学校 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 电器维修培训学校 家电维修学校 焊工培训学校 电工培训学校 木工培训学校 瓦工培训学校 摩托车维修学校 电工培训学校 木工培训学校 电器维修学校 电工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