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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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 教学管理更新时间:2013-08-02 23:08:38主题: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围观:
          

    一、指导思想

      为培养合格的职业技术专业人才,建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全体同学的根本利益,完善学生管理工作,本着思想品德社会放心的原则,结合我校德育规划,根据国家教委有关学籍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处理违纪学生的原则
      1、执行本条例要贯彻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认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并要加强对全体学生的纪律教育。
      2、给予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本着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慎重恰当的原则,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处分要和本人见面。
      3、允许本人申辩,保留不同意见,学校有责任复查,如确实处分失当,应予以纠正。
      4、对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三、处分等级
      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半年为期,在考察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酌情降级或解除其原有处分。
     四、处理细则
     (一)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包括违反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参观或其它教学环节的纪律、制度和规定)及公共秩序(包括违反各种集体活动,食堂就餐,环境卫生,宿舍管理的纪律、制度和规定)者:
      1、扰乱秩序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蓄意聚众闹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凡被公安机关追查责任、受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被收容后释放,经审查确有错误者,根据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及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诈**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者:
      1、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是撬窃者(包括未撬得财务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5、偷窃试题试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6、因犯此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四)学校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对于不服从学校教育,确有赌博行为者:
      1、情节较轻(包括初犯者或被迫参加)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包括2次以上参加者,提供赌具或场所并参与赌博者,因此问题受过处分者)根据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3、因犯此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五)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提供伪证和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包括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或用其它方式侵犯他人):
      (1)有上述行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肇事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伤者,机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过留校查勘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者,按1款给予相应降低一级的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动手打人者,按先动手打人者论处。
      5、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包括陷害他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私藏、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包括凶器或其他器械)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聚众殴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10、凡打架致伤者,打人方监护人要对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11、凡打架情节特别严重者,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损坏公共财物,要照价赔偿;凡故意坐蹬课桌、课椅、餐桌、餐凳,在墙壁、课桌、课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的学生请家长来校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凡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学习教学设施、学校公共财物等行为,学生家长要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七)、无故旷课
      1、学期累计7节,给予批评教育。
      2、学期累计8--17节,给予警告处分。
      3、学期累计18--36节,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累计37--54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期累计55--72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期累计72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各学期累计108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每天按8节计,含早自习1节,晚自习1节,正课6节。
     (八)考试****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1、考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让他人代考或替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行为特别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态度恶劣,****受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者,按****者论处。
     (九)男女生之间超出正常交往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恶劣者。
      2、多次违纪处分尚未撤消者。
      3、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对于屡禁不止的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即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仪表未按学校要求纠正者
      1、发现后责令纠正。
      2、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按要求纠正。
      3、凡不按要求纠正的,与家长共同做工作并给予记过处分,按要纠正。
      4、凡拒不按要求做的,态度蛮横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十一)夜不归宿者
      1、有跳墙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跳墙出校者,按清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去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去的场所,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2次以上违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4、学校发现学生既未在校也未在家,私自外出,老师与家长多西联系达到一定时限,给予除名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
      1、同学之间有矛盾不上交,引起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勾引社会青年来校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同学索要钱物经教育仍不改过或数额较大的。
      4、同学之间超出正常交往范围,屡教不改的。
      5、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顶撞老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夜不归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吸烟喝酒屡教不改的。
      8、旷课超过两周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违纪事件,并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和免于处分。
     (三)凡本条例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应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1、该学期操行评语为差
      2、取消该生评优资格,直至处分撤消。
      3、是学生干部的予以撤职。
      4、未撤处分者,学校不推荐实习。
      5、受违纪处分毕业时尚未撤消者,缓发或不发毕业证。
     (五)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须经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批准。
      1、对犯有六、七、八、九、十条,相关处室有审议、建议权。
      2、对犯有十一条,总务处参与处理。
      3、对犯有十二、十三条,教务处与政教处共同研究。
     (六)对受处分学生,要求每2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总结,认真按时参加“思想品行强化班”学习,凡考察表现良好,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班主任意见,可撤消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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